2、身份证明、公安部门门牌证明、拆迁前原房屋的房地产证(合作开发或自己开发自有房地产的)、移交房屋证明(土地出让合同条款里规定要移交有关房屋及直管房拆迁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书(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银行与开发企业确定抵押情况的报告(实测面积、门牌与抵押登记证明书记载的面积不相符的)。
3、登记申请书,原件。
4、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6、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7、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8、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9、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10、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1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