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彭程为中电公司员工,双方于2006年1月12日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彭程在职期间不得在与中电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第三方企业担任任何职务,如违反协议,应当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中电公司后以彭程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程依约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在一审法院予以释明后,中电公司明确其起诉的是彭程“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而非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中电公司要求彭程承担违约责任,系违约之诉。
本案因是否符合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要求而发生争议。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因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在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时,中电公司有权选择提起合同诉讼还是侵权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中电公司起诉的案由依法确定能否受理案件以及确定案件的管辖。
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我国法律并未特别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只能根据劳动合同提起劳动争议,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时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并不排除当事人针对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引发的纠纷,如果当事人以违约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劳动争议,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如果当事人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予以受理。
本案中,经本院释明,中电公司依法选择“违约之诉”且要求彭程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案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即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因此,本院认定,中电公司对本案的诉讼,尚未符合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要求,即若中电公司坚持就《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提起违约之诉,必须先提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诉至人民法院。
【实务要点】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守仲裁前置原则,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法律对于因竞业限制所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并无明确规定。实际上,竞业限制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般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单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义务成为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一部分。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根据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条款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则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畴,仲裁前置是强制性程序。
然而,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竞业限制协议,但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侵犯商业秘密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予以受理,不需要仲裁前置。不过,在这种情形中,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劳动者侵犯了其商业秘密,举证责任相对较重,实践中的胜诉概率也相对较低。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57号 “深圳市中电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彭程劳动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