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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对外贸易服务制的暂行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共同发展的原则,同意
建立服务出口合作关系。为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就甲方委托乙方服务出口业务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出口货物明细
甲方委托乙方服务出口下述货物:
客户合同号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描述单价数量总金额
total
1.是否有货物清单附页? 否
2.操作模式(原则上优先由乙方租船订舱、报关报验):
租船订舱甲方
报关报验乙方
二、服务费
1.服务方式a
1.1 乙方按出口货值的1.5%收取出口服务费,于出口结汇时结清。每票服务费最低为1000元。
1.2 需乙方代垫退税款:出口已结汇并取得结汇水单、增值税发票已验证、报关单退税联正本已收到,乙方在3日内与甲方结算
货款及退税款。
为确保外汇核销及出口退税工作的正常进行,如在青岛报关,甲方在出口报关单日期后28天内将核销单、报关单退税联寄回乙
方。
由于增值税发票问题,或核销单、报关单退税联退回不及时等情况引起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1.2.1 甲方自行办理租船订舱、报关报验:
如在异地报关,乙方收到甲方在货物出口后40天内向乙方提供的正确出口发票、报关单退税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核销单
退税联等单据后,负责办理退税手续。
1.2.2 乙方按照甲方委托代办租船订舱、报关报验:
乙方按照本协议要求安排货物出口、议付、结汇后结算等手续。
业务费用承担
1. 甲方自行承担出口业务中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原料装卸、租船订舱、国内运费、装卸费、检验检疫费、报关报验、港杂费、
口岸费、cfs费、海运费、保险费、产地证费、配额费、国外佣金、银行费用等(以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
2. 乙方负责操作租船订舱出口、议付、结算等工作,并提供实际产生的费用清单给甲方确认、结算。
1.对客户索赔:
1.1 如客户拒付货款,乙方可根据甲方的委托,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甲方应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并提供相关文件,由此产生的损失
或利益由甲方承担或享有。甲方需预付必要的费用(包括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各项合理支出)。
1.2 如甲方拒绝提起仲裁、诉讼或不愿提供相关费用或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未给予书面答复,乙方可自行承担费用对外
提起仲裁或诉讼,但甲方必须提供有关索赔的文件,由此产生的损失或利益由乙方承担或享有。
2.客户提出索赔:
2.1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客户索赔,按照经仲裁或司法机关做出生效的裁定或判决来确定对外赔偿金、或按照甲方自行确认的赔偿金来
赔付客户。甲方必须在对外赔付日期十日前,将相应款项付给乙方。
2.2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客户索赔,客户已在结汇款中扣除索赔款的,甲方必须在结算货款时,向乙方提供客户方认可有效的质量检
验证明或数量短缺、延迟交货等方面的证明,否则因此给乙方造成外汇管制方面的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2.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有维护对方商业秘密的责任和义务,各方应严格保守。
3.违约责任
协议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若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和出口合同不能履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应
损失给对方。
4.其他条款
本协议若需要补充,双方应当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完成,补充条款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双方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被委托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5.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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